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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李洪波与冯英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波,冯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波,男,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冯英梅,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敖汉旗。李洪波申请执行冯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冯英梅所有的北京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