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馆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银合、张志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银合,张志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782号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敬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安,该联社城关信用社客户部经理。被告:张银合,农民。被告:张志娜,农民。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银合、张志娜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银合、张志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馆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