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执民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德范、吴敏与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范,吴敏,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571号申请执行人:张德范。申请执行人:吴敏。被执行人: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克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陈杭英事由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571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张德范,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010010016),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丰岛花苑D31。申请执行人:吴敏,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210090022),汉族,住新昌县七星街道丰岛花苑D31。被执行人: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潜溪区域珑源一品“珑玺”10号。法定代表人:邱克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昌县春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章莉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