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滑某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滑某某,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曾用名姚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某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丽都人民陪审员 邓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