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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滑某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某某,姚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滑某某,男,194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姚某(曾用名姚某某),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滑某某与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滑某某负担。审 判 员  任小娟人民陪审员  张丽都人民陪审员  邓少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