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8)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二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原系张家港市华洋电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处候审。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熊剑、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陈某到张家港市华洋电子有限公司喷漆车间,趁无人之际,窃得顾某放于该车间储物柜钱包内的人民币100元及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存折1张,后持该存折到该行兆丰支行柜台取款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顾某的陈述、银行对帐单、欠条、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退赔谅解协议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陆建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常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