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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周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洁尔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洁尔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周商初字第80号原告无锡洁尔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芳桥街道屺山村。法定代表人周跃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婷(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宜兴市周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无锡洁尔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洁尔娇公司)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旭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洁儿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洁儿娇公司诉称,天然公司自2013年6月19日起向洁儿娇公司订购染料助剂。双方结算,截止2014年9月3日,天然公司结欠价款135505元。后天然公司又向洁儿娇公司订购了几批染料助剂产品,支付了部分价款。洁儿娇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致函天然公司,要求付清所有价款108530元,未果。故洁儿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天然公司立即支付108530元及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天然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天然公司自2013年6月19日起向洁儿娇公司订购染料助剂。2014年9月3日,双方结算,天然公司结欠价款135505元。后天然公司又向洁儿娇���司订购染料助剂产品,也支付了部分价款,至今天然公司尚欠洁儿娇公司108530元。洁儿娇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致函天然公司,要求付清所有价款,但天然公司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合同、欠款单、送货单、往来货款清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洁儿娇公司与天然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天然公司结欠洁儿娇公司染料助剂款10853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洁儿娇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天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洁儿娇公司10853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天然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50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5元,保全费1270元),由天然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洁儿娇公司垫付,天然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支付给洁儿娇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邢旭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 俊附:相关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