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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徽福润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与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60号原告:安徽福润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胡桂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三里大道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高志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郭黔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福润仪表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福润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福润仪表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文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