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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法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萍与被执行人吕守军、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吕守军,王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王萍,女,41岁。被执行人吕守军,男,42岁。被执行人王春艳,女,41岁。本院在执行王萍与吕守军、王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德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