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峄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鲁然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鲁然,谢廷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峄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杨鲁然,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廷科,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峄民初字第2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廷科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