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黄月梅与孙俊峰、董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月梅,孙俊峰,董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黄月梅。被执行人孙俊峰。被执行人董方。黄月梅与孙俊峰、董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6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5年1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5年2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3、2015年2月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孙俊峰银行存款人民币237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后,于2015年3月24日发放给申请人黄月梅。4、2015年3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俊峰名下位于本市共建路好来花园#-2-2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二年。5、2015年4月17日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董方名下位于本市凤凰山庄2号的房屋租金,该租赁合同签至2017年10月,协助义务人已付清该房租至2015年10月,剩余2年租金由本院依法扣留,暂时无法交至本院。6、与本案申请人黄月梅谈话,其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根据案情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全额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31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博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