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新民初字第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胡顺信、陈修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新民初字第042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乔娇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广田,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顺信。被告陈修军。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顺信、陈修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