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蒋金保与被告谢孝春、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保,谢孝春,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蒋金保,男被告谢孝春,男被告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海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金保与被告谢孝春、常德新淞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金保在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