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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红梅与被告韩金龙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少民初字第445号原告:马**,女,回族,生于19**年*月*日,住**市**开发区喀*小区*栋*单元*室。被告:韩**,男,回族,生于19**年*月*日,无业,住**市**开发区喀*小区*栋*单元*室。原告马**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受理后,原告马**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取受理费325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功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