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章某某,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永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