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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章红元、胡金火与胡金火、夏香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红元,胡金火,夏香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2号原告章红元。被告胡金火。被告夏香贞。本院在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红元与被告胡金火、夏香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章红元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