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章红元、胡金火与胡金火、夏香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红元,胡金火,夏香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2号原告章红元。被告胡金火。被告夏香贞。本院在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红元与被告胡金火、夏香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章红元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晓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马琴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