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初字第6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王青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6059号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涛,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青山,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远方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通知其预交受理费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林长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汀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