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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楼民四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周中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100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中飞,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中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 莉审 判 员 胡 波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亚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