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一终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唐银霞与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予受理上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一终字第16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唐银霞,女,生于1967年6月25日,汉族,住白银市白银区新建东路**号。唐银霞因与廖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白中民立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银霞上诉称,上诉人与廖明的债权债务清偿关系真实,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予受理。请求撤销一审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准许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唐银霞的起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建雄代理审判员 何 银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吉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