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沈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执字第00302-1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女,汉族,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沈某某,男,汉族,住天门市。被执行人彭某某,女,汉族,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某某、彭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沈某某、彭某某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某某、彭某某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勇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XX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奕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