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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广亮与杨鲁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亮,杨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范广亮。被执行人:杨鲁斌,阳谷县供电公司职工。申请人范广亮与被执行人杨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鲁斌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