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范广亮与杨鲁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广亮,杨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范广亮。被执行人:杨鲁斌,阳谷县供电公司职工。申请人范广亮与被执行人杨鲁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鲁斌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