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玄民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仕捷与南京东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仕捷,南京东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玄民初字第960号原告马仕捷,男,回族,1989年5月26日生。被告南京东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路92号。法定代表人封乃斌。委托代理人曾风雷、徐进军,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仕捷诉被告南京东华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马仕捷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仕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周庆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高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