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鞠德法与董黎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德法,董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043-5号申请执行人鞠德法。被执行人董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商初字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董黎明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账号90×××34的存款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董黎明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账号90×××34的存款10000元至荣成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10。三、冻结被执行人董黎明在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90×××34账号的存款至25万元,冻结期限自2015年7月14日至2016年7月13日止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滕晓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