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终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885号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扬民终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扬民终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原为“三、上诉人吴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胡立进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现补正为:“三、上诉人吴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胡立进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