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士华与高庆凯、陆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华,高庆凯,陆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922号原告李士华,197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男,住东昌府区。被告高庆凯,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被告陆杰,女,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士华诉被告高庆凯、陆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购房款9625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7月14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士华撤回对被告高士凯、陆杰���起诉。案件受理费13425元,减半收取6712.5元,由原告李士华承担。审 判 长 王 进人民陪审员 蒋月利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