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民一终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小强、黄新玉等与孟令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令梅,黄小强,黄新玉,黄瑜,安凤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孟令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一终字第4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令梅,女。委托代理人:曹华伟,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小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玉,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瑜,男。以上两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黄小强,男。委托代理人:杨帆,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凤英,女。委托代理人:杨帆,山东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3777号中润世纪广场15幢。诉讼代表人:潘国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海兰,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孟令友,男。上诉人孟令梅因与被上诉人黄小强、黄新玉、黄瑜、安凤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孟令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4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孟令梅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孟令梅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孟令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9元,减半收取5510元,由上诉人孟令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林林代理审判员 徐笑梅代理审判员 王竹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