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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终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俊兰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终字第19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俊兰,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代理人崔金忠(系张俊兰之夫),男,汉族,194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诉人张俊兰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立行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所诉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为处理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张俊兰可到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孙辉妮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