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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1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戎某某,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