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517号原告:吴某某,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戎某某,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到庭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代理审判员 宋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