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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本永与刘丙增、沈怀才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本永,刘丙增,沈怀才,沈怀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本永,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恩华,刘行,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丙增,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怀才,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怀彬,居民。再审申请人赵本永与被申请人刘丙增、沈怀才、沈怀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6日作出(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沈怀才、沈怀彬、刘丙增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临商终字第968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赵本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赵本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赵本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