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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范荣根申请执行孙国南、杨赐琴借款合同中止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荣根,孙国南,杨赐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范荣根,男,1954年9月2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孙国南,男,1973年8月23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杨赐琴,女,1974年2月20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范荣根与孙国南、杨赐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法联系被执行人,其名下房产在本院查封后,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淮分局也因被执行人涉嫌犯罪进行了查封,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丰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尚卫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