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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明某与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丽,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216号原告:明丽,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葛洁,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葛升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丽诉被告葛洁、安徽天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葛洁所有的亳州市开发区道东小学的股权(保全标的104万元),并由担保人明多同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明建华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明振宇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张玉杰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张林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葛洁所有的亳州市开发区道东小学的104万元股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明多同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担保人明建华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担保人明振宇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张玉杰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担保人张林提供其所有的皖S×××××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13日。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献忠代理审判员  梁东杰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