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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鹏飞与吴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飞,吴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平民初字第58号原告:张鹏飞(又名张大飞),男。被告:吴素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飞诉被告吴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飞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飞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元,由原告张鹏飞负担。审判员  陈晓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伟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