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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云峰路6号。法定代表人黄龙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勇,四川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洋,四川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女,生于1982年5月12日,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静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 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昱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