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绿菩提装饰有限公司与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深鸿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绿菩提装饰有限公司,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深鸿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600-1号原告广州市绿菩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号3H1.*房。法定代表人赵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树威,广东南粤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查、取证,起诉、调解、和解,参加庭审,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标的,代为签收相关法律文书。被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建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莎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深鸿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号时代广场*栋*层*室。法定代表人刘莎莎,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宇、熊志德,湖北勤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或反诉。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绿菩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菩提公司)诉被告湖北楚国盛世楚王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国盛世公司)、被告湖北深鸿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鸿润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鸿润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楚国盛世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深鸿润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都在武汉市江岸区,本案应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本案中,被告深鸿润公司于2015年6月8日收到本院应诉通知书,应于15日内即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告深鸿润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于2015年6月25日寄出,故其管辖权异议已超出答辩期间;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工程地点为云梦县城关镇,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云梦县。本院认为,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鸿润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北深鸿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湖北深鸿润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璨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