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冬阳与李贻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28号原告黄冬阳,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贻川,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冬阳与被告李贻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冬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冬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冬阳负担。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