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朱仁志与谢友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友才,朱仁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7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友才,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仁志,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谢友才因与被申请人朱仁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申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有才申请再审称:本人并未向朱仁志借款,案涉借条是因朱仁志暴力胁迫而出具,朱仁志并无证据证明实际交付款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涉借条内容明确具体,形式上并无任何瑕疵,且朱仁志已就出借款项的事实完成举证义务,证明其向谢友才出借45000元的事实。谢友才主张借条是在受到朱仁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谢有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有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