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韩可敏与安庆卡特尔压缩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可敏,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韩可敏,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菱北办事处罗冲居委会丰塘组被执行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高新开发区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176970-2。法定代表人:余永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执字第0031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7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现案件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卡尔特压缩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