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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执补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申请执行刘贤友、吴海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刘贤友,吴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山执补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地址: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刘贤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吴海兰,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偿还申请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凰审判员  苟 琼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