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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与洛阳市越秀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洛阳市越秀海鲜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银龙家居518室。被执行人洛阳市越秀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花城饭店东一楼。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与洛阳市越秀海鲜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市越秀海鲜餐饮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1023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洛阳市越秀海鲜餐饮有限公司自2015年月日起以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占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甘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