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0990号原告王某。被告孙某。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忠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款378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询问被告孙某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无钱给付。一、在审理中,原告王某提供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785元的事实。二、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被告在笔录中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没有钱给付。经质证,原告没有意见。在审理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欠据与本院调取的事实一致,该证据待证事实成立,被告虽未到庭质证,视为期放弃了质证权利,本院认定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后,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本案事实为:2014年9月份,通过别人介绍,原告王某为被告孙某务工,在南湖新区工地干活。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孙某共应支付原告工资3785元,并给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据1份。此款被告孙某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务关系成立,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照事实和法律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工资款3875元。如果被告孙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