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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509号原告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5-26-门。法定代表人张艺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庆,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远博瑞德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天津市腾基昌线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美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路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