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塘民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谢国梁与傅文勤、陈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国梁,傅文勤,陈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塘民保字第33号申请人:谢国梁,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傅文勤,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陈美莲,女,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梁诉被告傅文勤、陈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国梁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傅文勤、陈美莲银行存款748129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任福华所有的赣Axxx**号小汽车一辆和任楚所有的赣AWxx**小汽车一辆及谢国梁所有的赣Mxxx**号小汽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国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傅文勤、陈美莲银行存款人民币748129元或查封、扣押其与人民币748129元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因保全担保用任福华所有的赣A7xxx**号小汽车一辆和任楚所有的赣AWxx**小汽车一辆及谢国梁所有的赣Mxxx**号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