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45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4555-1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现住翁牛特旗。法人代表刘凤军,系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雪峰,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333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雪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账户(账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雪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牛卡(账号为*******************)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2个月。二、划拨被执行人张雪峰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账号为*******************)存款4000.00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