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夏银珍与被告熊伟、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晁岱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银珍,熊伟,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晁岱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93号原告夏银珍被告熊伟被告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晁岱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受理原告夏银珍、诉被告熊伟、湖北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晁岱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夏银珍在七日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