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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林天培与李梅姬、林琼芬、林琼欣、林琼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培,李梅姬,林琼芬,林琼欣,林琼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林天培。被告李梅姬。被告林琼芬。被告林琼欣。被告林琼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天培诉被告李梅姬、林琼芬、林琼欣、林琼香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李梅姬从2002年起在茂名市人民北路XX号大院某某大厦XX房居住至今,茂名市电白区某某镇某某村东片XX号是李梅姬的户籍所在地。鉴于被告李梅姬的经常居住地与林琼芬、林琼欣、林琼香的住所地均位于茂名市茂南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晋万人民陪审员  梁本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