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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周菊娣与庞良云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566号申请执行人:周菊娣,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丰。被执行人:庞良云,男,1971年7月28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调解书,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庞良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庞良云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庞良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庞良云房屋拆迁补偿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凤元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芮道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