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范日兴、黄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范日兴,黄娇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XXX,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华,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日兴,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黄娇秀,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范日兴、黄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第第一款、第二款、《》第第一款、第第二款、第四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巫朝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恩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