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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洪飞与吴益锋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飞,吴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洪飞,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吴益锋,男,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抚养费4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国强、金涛、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相关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国强审 判 员  金 涛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