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申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叶志文与安徽友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1-冻结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志文,安徽友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申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叶志文被执行人:安徽友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早,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志文与被执行人安徽友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案字(2014)372-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友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5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所利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