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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与黄仁元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黄仁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黄荣国,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彭德兵,男,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仁元,男,1946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黄仁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明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黄荣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德兵,被告黄仁元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称:1981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本县某甲乡某乙村原7组将小地名“堡堡上”等土地发包给黄依良。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由于黄依良已经死亡,某乙村原7组将黄依良的承包地收回,打乱分给20余户人家,其中二块土地即小地名“弯弯田”和“堡堡上”分给原告之父黄仁松。因被告当时属某乙村原4组居民,不能参与原7组分配黄依良的土地。2004年撤村并组时,某乙村原4组与某乙村原7组合并为某乙村9组.2013年被告擅自侵占原告的承包地“堡堡上”建房。现已修建一楼一底门面三间的房屋一幢,将原告的承包地非法占用。同时,被告还长期侵占耕种原告“弯弯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弯弯田”,拆除修建在原告承包地“堡堡上”的建筑物。被告黄仁元答辩称,“弯弯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责任制时,某乙村原4组集体发包给我的,为了耕种方便我与某乙村原7组黄依良调换耕种,由于黄依良只有一女,已外嫁,他要我给他打一张碑后将“弯弯田”退还给我了,也是我长期耕种的理由。“堡堡上”的土地是我的。因此,我不存在侵权,原告没有理由要求我排除妨碍。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承包地“弯弯田”和“堡堡上”在庭审中,原、被告均未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后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未提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诉争之地已确权的相关证据。故本案存在土地权属争议无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十六四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直接向本院起诉违反法定程序,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荣国农村承包经营户对被告黄仁元的起诉。诉讼费8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白明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