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越雄与万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越雄,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175-2号���请执行人陈越雄,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212,住珠海市香洲区。被执行人万军,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10,住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作出的(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万军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市九洲支行62×××17账号存款42000元,扣划后冻结该账户存款限额22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嘉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振强 来源:百度搜索“”